重庆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11-12点击数:
(2014年11月7日党委常委会2014年第1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从严管理干部,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关键。为进一步严肃干部纪律,健全干部管理机制,构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办发〔2009〕35号)精神和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增强责任意识和群众服务的意识;加强作风修养,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各项规定。
第三条 干部应熟悉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具备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敢于从严管理,注重开拓创新。
第四条 干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经班子集体决定。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条 干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认真执行班子形成的决议,并支持其他领导的工作,共同完成好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双肩挑干部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上,确保完成管理岗位任务。
第三章 管理监督
(一) 干部请销假
第七条干部因公出差(含开会、学习、考察、出国、出境等)或因私事、因病外出,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审批权限根据请假时间和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八条 干部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要及时销假。延期返校的,应说明原因,返校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九条 干部请假后,必须妥善安排好本单位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请假超过一定期限的,必须说明在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第十条 对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干部,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出现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干部履行请销假制度的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二条 干部出国(境),除履行请假手续外,还应按照外事管理和出国(境)证件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二)干部谈心谈话
第十三条 对干部进行严肃认真的谈话,是组织上关心爱护干部,对干部进行帮助、培养、教育、监督的重要方式。当出现干部职务变动、工作中遇到较大困难、因错误被处分或免职、班子内部不团结、干部考核中群众意见较大等情况时,学校将安排同干部谈话。
第十四条 谈话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工,正处级干部和新提拔中层干部由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或委托其他校领导同志谈话;副处级干部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委托组织部负责同志或所在单位正职谈话。
第十五条 谈话结束后,学校会对谈话对象的情况继续给予关心和了解。对及时认真纠正问题的,予以肯定;对认识问题不到位、不纠正问题的,予以严肃处理。
(三)干部个人事项报告
第十六条干部应如实对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以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进行集中报告,由组织部门进行受理、汇总和保存。
第十七条 新任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干部辞去公职的,应在申请辞职时,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干部应严格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学校会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第十九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发现有明显问题的,应限期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四)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也可以在干部任职届满或调动、免职、辞职、撤职、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时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对象名单经由学校经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审计。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制度,是加强干部监督、提高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中层干部应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二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会前准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六条 会前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要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在会前请假,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印发班子成员。对无故不参会或不认真准备的党员干部,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领导班子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
(六)外派干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以学校名义选派、推荐、借调到校外工作的干部,纳入学校层面外派干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外派干部在外工作期间,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派出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和考核以用人单位为主。
第三十条 外派干部应严格遵守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所担任职务相应的职责。对外派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派干部在外工作期满后,根据外派期间的工作表现和业绩等,在校内安排合适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经相关单位和学校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 干部考核以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为主要内容,遵循党管干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合理奖惩的原则,突出科学发展导向。
第三十三条加强日常考核。学校通过检查日常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教代会评议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和掌握考核对象的日常思想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加强年度考核。各单位组织召开干部年度述职述廉会,接受单位群众对干部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的测评,与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存在明确工作对应关系的机关部处,可邀请分管校领导、二级学院中存在工作对应关系的领导参加。部分干部还要在学校层面述职述廉,接受民主测评。
第三十五条加强任期考核。任期届满后,学校对干部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换届时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考核结果向学校和二级单位反馈。各二级单位结合考核结果,通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方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为优秀的干部,学校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干部,进行岗位调整。对考核不称职的干部,视情况对其作出责令辞职、降职等处理。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干部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自觉提升自身素质。
第三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文化素养等为基本内容,通过校内培训、组织调训、国(境)外培训等渠道实施。
第四十条 干部应积极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学院或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培训期间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教育培训任务。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干部培养教育工作,制定相应的培养教育计划,并积极支持学校党委安排的培训工作,做好干部在培训期间的工作安排,保证学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十二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各二级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在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学院培训教育的同时,坚持对干部进行经常性教育,引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树立责任意识,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形成讲党性、讲原则、团结一心干事业的良好风气。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干部管理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上级颁布的新规定相悖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重庆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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