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科级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2-23点击数:
第一条 科级管理干部是学校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级管理干部(下称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是干部队伍建设,尤其是后备干部培养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奋发向上,适应我校改革与发展要求的科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重庆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需设置岗位,强化岗位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以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上岗的方式实施聘任,并注意选拔高素质高学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精干高效、结构合理、有发展潜力的科级干部队伍。
第三条 工作原则
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岗位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聘的原则,注重实绩和潜力、群众公认原则和适当交流轮岗原则。
第四条 科级机构的设置及科级干部的职数
科级机构的设置及科级干部的职数,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设置。
(一)学院科级机构设置及科级干部职数
1.机构设置
学院科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应本着合理分工、精干高效的原则,由学院提出方案并报学校研究确定。按照学院规模和人员编制,其科级管理机构数一般为24个。
2.职数
学院科级干部职数设置、调整,应按照下列原则,由学院提出方案并报学校研究确定。
1)各学院科级干部职数为28个,正副职数比例一般为1:11.5:1
2)科级职务名称分别为院长助理,党委秘书,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副书记等。
(二)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学部等单位的科级机构设置及科级干部职数根据学校各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设置,其设置方案及其调整,均须经学校研究确定。
第五条 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能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政治素质较高,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强。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办事思路清晰,勇于开拓创新,勤奋务实。
(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文字表达、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四)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勤政廉洁,顾全大局,团结同志,服务热情周到,群众基础好。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七)聘任副科级干部:大学本科毕业的,应当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年限;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的,应当具有半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聘任正科级干部:应当具有副科级两年及以上任职经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聘任。破格聘任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符合破格提拔的相关条件和情形;应严格执行干部选任相关程序,从严掌握。
(八)换届时,男同志已年满58岁、女同志已年满53岁,一般不再聘任科级管理职务。注意年轻干部的选拔,在各部门科级岗位的聘任中要注意选聘35岁以下的干部,并应占一定的比例。初任副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岁及以下,初任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及以下。
(九)在同一职能部门同一管理岗位上任满两届以上的,一般应交流换岗。
第六条 选拔任用
(一)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由各学院党组织负责组织竞聘考核(或民主推荐)、考察、公示,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将拟任命(聘任)人选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经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下发任免通知。
(二)其他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
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各二级单位考核、考察,党委组织部会同各相关二级党组织和二级单位提出任免意见,经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下发任免通知。
(三)选拔任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向全校或相关部门公布选聘岗位和任职条件。
2.推荐、自荐与资格审查。
3.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竞聘人员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评价,竞聘人员对竞聘岗位任职目标、工作思路、竞聘优势和不足等的认识,重点考核竞聘人员分析能力、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高等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思考和认识。
学院科级干部竞聘考核组成员由院务会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竞聘考核工作由二级党组织负责人主持;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学部等单位的科级干部竞聘考核组成员一般由党委组织部、纪检办、人事处、相关二级党组织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竞聘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主持。竞聘考核组根据竞聘人员的面试答辩情况提出考核组推荐意见,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
4.提出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二级党组织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本人表现和考核推荐意见,提出考察对象。
5.组织考察。科级干部的考察一般由相关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不设二级党组织的二级单位,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会同二级单位进行;考察组应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以及主要缺点和不足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公正的了解,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
6.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任命或聘任建议方案,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7.公示。公示的时间及内容参照《重庆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中关于干部公示的相关规定执行。
8.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重大委组文号下发任命或聘任通知。
第七条 校团委副书记(正科级)、二级团组织书记人选,在学校(学院)团代会期间,按照共青团相关程序选举产生;闭会期间,参照第六条相关程序执行。拟任人选需提交学校团委通过,报学校党委研究形成任命决定。校团委副书记人选还应及时上报上级团组织。
第八条 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聘任期限
科级领导干部任期,一般为四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任期内可进行交流轮岗。各二级党组织和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的学年度考核工作。根据考核,对实绩突出的,可以进行奖励;对不恰当的,可以进行届中调整;对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以免职或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科级职务。被降职、免职、责令辞职后的科级干部,因工作实绩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一定期限以后,可重新聘任为科级干部。
第十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由于出国、外出进修学习、下派挂职等原因,确定离开岗位一年及以上者,应及时免去现任职务,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是否保留职级。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性、政策性、程序性强,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中规定的各项纪律要求,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的二级单位,其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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