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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8-06-05点击数:

重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201865日学院党委会通过)

为进一步理顺学院党政管理体制,规范议事程序,加强科学管理,实施“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制度,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和《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筒称“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机构,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条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重要事项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加强党委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院主体责任,健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理顺民主与集中、个人与组织、决策与执行、班长与成员、分工与合作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党委要抓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院长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实行副院长对院长负责的分工负责制。院长开展工作时要主动征求党委书记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支持学院党委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既要合理分工,又要形成合力。形成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学院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党政职责分工,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涉及干部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群团工作等由书记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议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党政联席议的参会人员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适当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列席),扩大的范围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应在会前向班子成员征集,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酝酿后确定,重大事项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上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参加才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同时参加。若遇紧急、重大需表决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参会,参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主持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通过短信或邮件向主持人请假。

 

第三章  议事范围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学校的方针政策,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十三条 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事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奖惩、各类考核、招生就业。

第十五条 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凡拟上会讨论的议题,学院分管领导要在会前认真准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初步方案。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拟讨论的议题及初步方案要在会前充分沟通,形成基本共识后上会,不能取得共识的可暂缓上会。会前未确定的议题,会上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若遇紧急事项需临时动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同意。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议题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要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认真进行讨论;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重视,认真考虑,吸收其中合理的成份。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主持人应末位表态。若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应晢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但应有明确的说明。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大家意见对讨论的议题做出决定。对必须实行表决的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举手表决,也可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且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对表决事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暂缓表决或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在个别班子成员缺席会议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尽快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院长和书记商议后可以做出紧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人事、职称及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五章  会议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应无条件执行。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主管副职要及时向正职汇报请示,正职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或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十四条 由学院院办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参会人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作为开展工作和处理事务的依据;会议记录和纪要需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由院办主任通知相关部门与相关人员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讨论内容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2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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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的前身是始建于1929年的重庆大学理学院和1937年建立的重庆大学商学院,理学院是重庆大学最早设立的三个学院之一,首任院长为数学家何鲁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