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建之窗 > 制度建设 > 正文

重庆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10-20点击数:
2015915日党委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完善我校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下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强,结构合理,精干高效,能够承担学校改革发展重任,满足实现办学目标需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为顺利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提供组织、干部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七)整体结构合理、全面适应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备组织领导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服务社会三大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实现预定办学目标,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二章 领导干部的职数配备及任期
  第四条 根据党政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职责范围,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我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范畴及职数如下:
  (一)各二级党组织(含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干部:书记、副书记职数按《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二)学院行政领导干部: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职数配备主要考虑学科专业设置、教职工编制、在岗实有人数以及在校学生(国家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计划生,下同)人数等相关因素,设置如下:
  1.教职工和学生总数在2000人以上,设院长1名,副院长4名;
  2.教职工和学生总数在1000—2000人,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
  3.教职工和学生总数在1000人以下,设院长1名,副院长1-2名;
  4.确属工作需要的,经学校研究后,可增加1名副院长职数或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增设1名副院长。
  (三)校部机关、直属单位等领导干部: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领导干部职数按照机构、职数比1:11:4设置。
  (四)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对领导干部职数设置,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任期按《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规定执行;其他领导干部一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可作适当调整。其中实绩突出、群众拥护、身体健康的干部,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任职资格
  第六条 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任职条件还应符合《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所有领导干部还应符合: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信念坚定,政治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解放,作风优良,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强。
  (二)熟悉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具有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管理岗位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管理、协调、研究、驾驭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办事思路清晰,求真务实,敢于从严管理,勇于开拓创新,奋发进取,工作实绩突出。
  (三)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胸襟开阔,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有诚信。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胜任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职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同时具有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1.三年及以上正科级任职经历;
2.副高职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三年及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副处级岗位两年及以上任职经历。
(三)任职年龄规定:正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副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岁。
换届时不能任满半届的原则上不再担任实职领导干部,届中达到任职年龄上限或提前退休的,及时调整。同一职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初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2;初任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四)提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学院院长应具有正高职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同类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其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六)为保持干部队伍结构合理,应按照老、中、青相结合的梯次结构配备二级单位党政班子。
  (七)应当经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者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八)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符合破格提拔的相关条件和情形;应严格执行干部选任相关程序,经上级批准后,方可讨论决定。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干部选任相关程序进行,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九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可在国内外选聘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作为业务管理领导干部。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主要程序: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和个人自荐;
  (三)经考核提出考察对象;
  (四)考察;
  (五)党委研究决定任免;
  (六)公示及任职前谈话;
  (七)下发任命或聘任通知。党群系统干部以重大委干文号下发;行政干部以重大校干文号下发;不纳入处级序列的业务管理干部,以重大校文号下发。
第十一条 各二级党组织换届和书记、副书记选举按《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规定执行;群团组织换届和负责人选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逐步加大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的力度,并将其作为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正常的选拔任用、岗位轮换的重要形式。
第五章 动议
第十三条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任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党委组织部综合考虑分管(联系)校领导和二级单位建议,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二级班子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务、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五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六章 民主推荐和个人自荐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个人自荐由本人向党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岗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岗位调整,按照调整岗位定向推荐。
  第十八条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一)学院:学院现任领导干部;学院党组织委员、各党支部书记;系、所、中心、教研(研究)室、实验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院教代会、工会、团委负责人;学院民主党派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校部机关、群团组织及不设二级党组织的直属单位:现任领导干部;部门内科级领导干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支部书记、副书记;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学校工会、教代会代表;相关管理系统二级单位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其余单位召开民主推荐会,参加人员范围可参照以上单位。
(四)上述人员范围,参会人数一般应控制在100人左右,不足100人的单位,可适当扩大参会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 会议推荐的主要程序。
  民主推荐会议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或委托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表;
  (三)统计推荐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二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测评。所推荐人选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 民主推荐结果是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非选任制产生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干部岗位。
  公开选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其工作部门为党委组织部。各项程序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进行选聘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程序:
  (一)向全校或相关部门公布选拔职位和任职条件;
  (二)推荐、自荐与资格审查;
  (三)考核,可采用笔试、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
  (四)组织考察;
  (五)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
  (六)公示及任职前谈话;
  (七)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应针对不同的选聘岗位成立选聘考核组。
  (一)正处级领导岗位选聘考核组应当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主要领导,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相关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党委组织部、纪检办(监察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工会、教代会及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
(二)副处级领导岗位选聘考核组应当由相关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党委组织部、纪检办(监察处)、人事处、相关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会、教代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选聘考核的主要方式为面试答辩。
  陈述。由竞聘人员进行竞聘陈述。竞聘陈述要如实反映本人德、能、勤、绩、廉的总体情况,并须说明个人对选聘岗位、任职目标、工作思路、竞聘优势和不足的认识等。
  答辩。选聘考核组对竞聘人员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侧重测试竞聘人员分析能力、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对高等教育管理、选聘岗位职责要求的思考和认识。
推荐。由选聘考核组根据竞聘人员的面试答辩情况提出考核组推荐意见,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向学校党委汇报。
只有一个人报名,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将不再进行该岗位的竞聘考核,对确因工作急需的岗位,改用民主推荐等方式进行选拔任用。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中层党政正职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及党委组织部,根据本人表现、民主推荐以及选聘考核情况提出考察对象;中层党政副职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党委组织部和所在二级党组织书记及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本人表现、民主推荐以及选聘考核情况提出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个别有特殊要求的领导干部岗位,确因工作急需,经批准同意后,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八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差额考察力度。
  第二十九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干部本身的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第三十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的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向党委组织部汇报,经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 考察领导岗位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第十七条人员范围确定。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选聘考核、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考察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考察后,学校配合上级部门对拟任人选的个人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核实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提请学校讨论研究。
第九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岗位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明确对任免事项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等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成员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核、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八条 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可提交党委全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干部,任免决定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征询意见和备案。
第十章
  第四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除特殊岗位外,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公示对象的主要工作经历;拟任职务;公示发布单位及受理群众意见单位、电话号码及通讯地址。
  第四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二条 当干部任免或调整时,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正职谈话一般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副职谈话一般由联系或分管的校领导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干部谈话,也可委托干部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培养锻炼年轻干部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会议(全委会议)以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由于出国、外出进修学习、下派挂职等原因,确定将离开岗位一年以上者,应及时免去现任职务,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是否保留职级;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书,报请党委组织部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审批。学校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引咎辞职。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学校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四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各项规定并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中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各项纪律要求,以保证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四章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5.9.30

关于我们
重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的前身是始建于1929年的重庆大学理学院和1937年建立的重庆大学商学院,理学院是重庆大学最早设立的三个学院之一,首任院长为数学家何鲁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