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对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原则
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坚定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审批权限
1.学校党委审批正高职、副处级干部及以上教职工的党员发展。
2.学校党委授权二级党委(党工委)独立审批学生和副高职、科级干部及以下教职工的党员发展。
3.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
三、制定发展计划
发展党员工作要避免时紧时松、大起大落、长期停滞或突击发展。二级党组织和所辖各支部要认真研究本单位本年度党员的数量、质量、分布、结构,制定符合实际的指导性发展计划。二级党组织于每年年末(12月份)制订并上报次年全年的发展计划,学校党委组织部据此统筹制订全校年度发展计划,并报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核准。二级党组织于次年年中(6月份)进行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后报党委组织部,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全校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四、发展党员程序规定
1.入党申请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2.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党支部要在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一个月内,安排支部党员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共青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须经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在支部所属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3.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二级党组织、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将考察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二级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学习等发生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至变动后单位或居住地的党组织。二级党组织要认真审查接收到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4.入党积极分子理论培训
二级党组织(二级党校)应对本单位的积极分子进行初级培训。在此基础上,学校党委党校每学期举办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必须有我校党校或地市级及以上党校、其他兄弟高校党校的培训合格证书。上述培训合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5.发展对象的确定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二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学生党员,还要求发展对象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的具体标准,由相关二级党组织根据上述原则和本单位情况自行制定。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二级党组织(二级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6.入党政治审查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审的内容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方式包括: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未在我校)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
查档的程序:二级党组织指派专人(正式党员)并出具查档报告,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查阅。政审内容填入《政治审查报告表》,由查档人签字,并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属有效政审材料。如查档后基本情况仍不清楚的,须进行函调或外调。
7.预审与公示
预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二级党委(党工委)预审。二级党委(党工委)成立由党组织正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预审小组,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主要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要求,条件是否成熟。审查结果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党总支所辖支部发展党员时,由党总支初审后报学校党委进行预审。
入党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入党前征求群众意见记录表》、政审材料(《政治审查报告表》或《索取证明材料调查表》)、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书;团员入党还须有《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发展学生党员还须附课程成绩证明。
公示:预审后,二级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5到7天的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二级党组织指定专用公示栏或专题网页,以二级党组织名义张榜公示发展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和意见,请及时采用口头、书面、电话、邮件等形式向二级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应当作好保密工作,严格保护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的个人权利,对反映的情况要调查、核实、处理.在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反映出的问题,党支部要认真、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告二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及时办理党员发展手续;确有问题的,应暂缓办理党员发展手续,并提出处理意见。
发展对象预审合格后,二级党组织在党建信息平台中录入相应信息,按要求填写《发展党员领取入党志愿书登记表》并加盖党组织公章,派专人到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领取志愿书时一个支部每次一般不超过6份。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
8.预备党员的接收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先讨论、后补材料。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为确保党员质量,一次组织生活时间讨论发展党员一般不超过6人。
9.入党审批前谈话
二级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二级党组织委员或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安排入党前审批谈话,要及时,一般在支部大会通过后的2个星期内。谈话时间一般掌握在2个小时以内。谈话主要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对重大政治斗争的看法或表现情况;日常工作、学习中的表现情况及主要优缺点;需对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并向上级党委(党工委)汇报。
正高职、副处级干部及以上教职工入党审批前,由学校党委安排谈话;其他发展对象由二级党组织安排谈话。
10.预备党员的审批
预备党员必须由二级党委(党工委)或学校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委(党工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党工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党总支审查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总支审查意见”栏,报学校党委审批。审批后,二级党组织填写《发展党员通知书》,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预备党员的审批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结束后要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发展党员材料及《发展党员备案登记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加盖发展党员授权章。
11.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组织进行。
党组织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以上的集中培训,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党支部每半年要将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如实填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
12.预备党员的转正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材料;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二级党委(党工委)审批。党总支所辖支部的预备党员转正时,由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进行审批。公示的要求与发展对象的公示相同。
预备党员转正需要的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无记名票决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束后要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转正党员材料及《预备党员转正备案登记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加盖发展党员授权章。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由外单位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转正时要有原单位提供的预备期考察材料。预备党员因故离开时,原所在党组织将其教育、考察的书面材料,认真负责地转交至接收单位党组织。二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二级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此种情况须如实写进《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
13.入党材料的保管
二级党组织应派专人负责保管审批(审查)后的《入党志愿书》及相关材料。办理完转正手续后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及相关材料,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入党材料的转接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由经手人签字。无人事档案的或人事档案不在我校的,建立党员档案,由二级党组织保存;此类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时,二级党组织要将入党材料封口盖二级党组织公章,交本人带到所去党组织。
五、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专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六、附则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定》(重大委组〔2005〕10号)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