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重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其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重庆大学章程》和《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相关内容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及学部学术分委员会的指导。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内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同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1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具体如下:
主 任:穆春来
副主任:秦 岚
委 员:何传江、李声杰、舒永录、易正俊、杨 虎、曾理 黄小军、温罗生、蒲学科
秘 书:王 浩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教授职称;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程序。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由学院全体教师公开公正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公示后确定。
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调离本院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连续三次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三)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和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涉及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院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若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授权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