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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发布日期:2017-06-22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紧密联系学校事业发展实际,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提升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养,切实把政治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思路举措。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和学校实际,于每学期初对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提出计划建议。

第四条 各二级党组织对本单位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本单位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第一责任人。机关部处党支部对本单位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负主体责任,机关部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把学习摆在突出位置,列入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根据学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好学习的实施。原则上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时间为周四下午。除全校性活动外,各二级党组织不得在集中学习日安排与政治理论学习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创新政治理论学习的形式,在充分利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讨论交流、辅导报告、观看影像、调研考察等传统形式的基础上,积极利用新媒体工具和融媒体模式开展学习,提高政治理论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调动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学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三章  学习内容

第七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国家法律法规。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七)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八)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九)学校重要决议和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部署。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各二级党组织开展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机关党委负责对所辖二级单位开展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一)督查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可普查或抽查。

督查的形式包括:查看报告、听取汇报、检查档案、列席学习会等。

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的组织领导情况;学习内容的落实情况;计划的执行情况,如学习的内容、次数、形式、记录、考勤情况、学习效果等;信息报送情况,如学习动态、学习心得等。

(二)考核每年进行1次。

考核结合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进行。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年终考核述职,要有组织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内容。

第九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严格学习管理,做好考勤、学习记录以及对本单位教职工学习笔记的检查。要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送学习动态,并在每学期结束前向党委宣传部报送学习总结。

第十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把本单位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作为教职工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讨论发言情况、学习效果等。凡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三次以上(含三次)者,学年度工作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教职工要积极参加所在二级党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严格遵守政治理论学习的各项规定。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教职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党组织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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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的前身是始建于1929年的重庆大学理学院和1937年建立的重庆大学商学院,理学院是重庆大学最早设立的三个学院之一,首任院长为数学家何鲁先生。